【反洗钱宣传】禁绝吸贩毒 反洗钱同行丨毒品洗钱案例警示
毒品犯罪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制造和贩卖毒品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洗钱活动与毒品犯罪相伴而生,毒品洗钱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01亲友伙同犯罪—妻子老乡协助洗钱
A某明知丈夫D某等人制毒、贩毒,仍多次将D某存放于家中的现金取出,用于购买房产、黄金、理财产品。B某明知老乡D某等人提供的现金等资金是毒资,仍多次为其购买虚拟货币挖矿机,并从挖出的虚拟币中抽15%的收益作为管理费。
2021年12月3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认定B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02贩卖“电子烟”新型毒品洗钱犯罪
C某明知其贩卖的电子烟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仍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在网络上多次贩卖。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C某预先获取多名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用于收取毒资,然后由他人将毒资转移至其本人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或银行账户。
2022年4月2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C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C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 例 警 示
毒品犯罪已成为危害人类社会的“白色瘟疫”,洗钱活动助长了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金融管理秩序。作为一名公民,我们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毒品,切勿落入洗钱陷阱。
1.切勿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件和资金账户。案例1中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近亲属、他人的资金账户收取、转移毒资,妄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为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我们应拒绝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资金账户,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自身涉嫌违法犯罪。
2.警惕身边出现的新型毒品。案例2中C某借助销售电子烟的外衣,在电子烟烟油中掺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此类新型毒品较之传统毒品更具成瘾性和迷惑性,且对人体危害极大,需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