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安徽省检察机关洗钱罪典型案例:许某波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波,原系中国建设银行S市分行客户经理。
(一)上游犯罪
2000年至2020年,许某侠(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680余万元。许某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洗钱犯罪
被告人许某波与许某侠为姑侄关系。2008年至2019年,许某侠多次将其受贿赃款现金交于其侄子许某波进行理财。许某波在明知钱款系许某侠受贿所得,仍将钱款存放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进行理财,本金合计260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8年10月,许某波转给许某侠女儿人民币10万元、美元9万元用于其学习生活开销,其余钱款进行理财。
二、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理许某侠受贿一案中,严格执行同步审查工作要求,发现其侄子许某波时任中国建设银行S市分行客户经理,在明知许某侠交于其钱款与收入不符,仍帮助其利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及时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要求其对许某波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对许某波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后,及时派员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具体引导侦查意见。同时与法院主动沟通,就洗钱犯罪“明知”认定、“数额”计算等相关证据标准问题研讨交流,为起诉工作做好准备。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收集、固定许某波与许某侠交往细节、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理财收益等证据,补强其了解、知悉接受的资产与其职业、收入是否相符等情况,进一步查明了许某波主观认识及理财数额、收益等案件事实。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许某波涉嫌洗钱400余万元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数额认定存在本金与理财收益混同情况。为查清本金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最终梳理出260余万元本金,140余万元理财收益。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理财收益虽具有不法性,但不属于洗钱数额,不具有可罚性,应当将该收益扣除。2021年7月8日,检察机关以许某波涉嫌洗钱260余万元起诉至法院。2021年11月23日,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1.强化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依法打击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洗钱罪上游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同步审查涉案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加强对下游犯罪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同步审查。发现洗钱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相关证据等工作,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2.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取证效果。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将起诉和庭审的证据标准向前传导,强化引导侦查质量。在介入侦查活动中,丰富介入方式,通过主动阅卷、联合研讨会商和参与部分侦查活动,有效引导公安机关把握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收集重点,确保洗钱犯罪事实证据及时收集到位。
3.强化证据梳理整合,准确认定主观“明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洗钱才构成犯罪。但对洗钱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的,可以通过审查被告人对上游犯罪分子的职业、合法收入了解情况、社会关系、社会经历等方面,梳理完善证据链以证主观“明知”。本案中,许某波与许某侠具有姑侄的特殊关系,且其本人具有银行客户经理的从业经历,许某侠多次交予其大额现金保管,与其工作收入及家庭水平不相符,并告知不让其告诉家人,足以认定许某波对于许某侠所转资金的来源系受贿所得是明确知道的。
(来源: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