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安徽省检察机关洗钱罪典型案例:薛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原亳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20年,李某华(另案处理)在担任某市人防办科员、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副主任、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以及人防办工程管理与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79.36万元,与他人串通投标,在项目承揽、工程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5.8417万元,李某华因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2.8万元。
(二)洗钱犯罪
2015年下半年,原某市人防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李某华(因受贿罪被另案处理)接受南京某公司业务员费某俊请托,为其在项目招标、产品销售中提供帮助,双方约定从费某俊所获提成中拿出40万元送给李某华作为好处费。2018年12月,中标项目尚未完工,费某俊尚未获得项目提成费用,但费某俊拟向李某华支付行贿款10万元,需要从其所在的南京某公司通过走账支取10万元应得利润,为便于公司走账,李某华让薛某某帮忙与费某俊签订虚假的安装售后服务协议,并代开价税合计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薛某某明知该10万元系费某俊对李某华行贿款的情况下,代开了价税合计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南京某公司将10万元转账至薛某某经营的公司账户,次日薛某某将该10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并扣除税点费用五千元后,将剩余9.5万元取现转交给李某华。
二、诉讼过程
为严格落实高检院同步审查要求,2021年上半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涉洗钱上游犯罪专项评查,对200件案件进行了抽查,共排查出10条问题线索。该案系排查发现的线索之一,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交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研判后,认为该线索具备成案条件。
检察机关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将案件线索交于公安机关查处。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发出《通知立案书》,及时监督立案,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性质等方面开展侦查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准确认定薛某某罪行轻重,提出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促使薛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庭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1.强化监检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为认真落实高检院孙谦副检察长来皖调研精神,今年8月,安徽省监察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根据《意见》,相关单位查办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发现事实认定存在困难、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情况的,应当注重沟通会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交办线索后,主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准确认定薛某某的行为系对受贿赃款的掩饰,而非他人收受贿赂的帮助行为,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就薛某某行为性质达成共识。
2.强化上下联动,落实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一案双查”的同时,落实同步审查和对已判决案件评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排查、深挖洗钱罪犯罪线索。结合具体案件办理,以案说理,通过案件办理加强办案机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对洗钱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提升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意识,起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双重作用。
(亳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