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 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 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 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虽然公 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
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基金投资者尽管也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发表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 小。
(三)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 为简单易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 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专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特定存续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合同中必须规定基金封闭期,封闭式基金期满后可以 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或者转为开放式。
(二)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三)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 成。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 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四)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当需求低迷时, 交易价格会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五)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 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一般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操作常常会受到不可预测的 资金流入、流出的影响与干扰。特别是为满足基金赎回的需要,开放式基金必须保留一 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基金的长期经营业 绩带来不利影响。相对而言,由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没有赎回压力,基金投资管理 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长期投资和全额投资,并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流动性相对较弱的证券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金长期业绩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