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依法严惩家族宗族势力和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
黄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革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宗族恶势力 集团整体性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华,男,60岁,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黄氏宗亲会会长。
被告人黄某革,男,56岁,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黄氏宗亲会副会长、会长。
被告人黄某崇(黄某华儿子)、被告人黄某飞(黄某华侄子)等其他25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黄某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县城开设“药浴店”,暗地组织他人卖淫,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逐渐形成恶名。2004年以来,黄某华纠集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参与土地竞标的老板、征地拆迁对象等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黄某华为首要分子,黄某崇、黄某飞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进一步聚敛钱财、扩大非法影响,黄某华犯罪集团于2012年成立永福县黄氏宗亲会并自任会长,各乡镇成立分会,以黄氏宗亲会在永福县盛丰大酒店的办公场所为据点,利用宗族势力为非作恶。
在此期间,永福县三皇乡及周边逐步形成了另一股恶势力。被告人黄某革2003年在三皇乡经营饭店,承揽政府工程。为维护非法利益,自2006年起,黄某革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黄某革为首要分子,黄某思、黄某维等黄氏宗亲人员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开设赌场、垄断果筐交易,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开设赌场,该组织先后向两任派出所所长行贿,赌场从未被公安机关查处。
2013年至2016年,黄某华与黄某革两股势力依托永福县黄氏宗亲会平台,进行“恶恶合作”,相互纠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期间,黄某华任会长,黄某革任常务副会长,两个犯罪集团煽动黄氏宗亲会中不明真相的人员,假借维护宗亲会人员利益之名多次组织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到广福乡、永安乡、百寿镇等乡镇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黄氏宗亲会还通过筹款赔付被害人、安排他人“顶包”等方式进行“善后”。
期间,为聚敛钱财,两股恶势力利用宗亲会的影响力,由黄某华、黄某革与黄某飞合伙出资,非法吸收存款从事高利放贷活动。2016年,因利益纠纷,两个犯罪集团结算散伙。后黄某华又先后与其儿子黄某崇、外甥兰某辉及秦某飞等人纠集,继续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催收非法债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黄某革则纠集黄某维、黄某思等人,继续实施强迫交易、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至案发,黄某华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4起、催收非法债务5起、敲诈勒索3起、违法事实5起等违法犯罪事实;黄某革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催收非法债务1起、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1起、开设赌场1起、强迫交易3起、故意伤害1起、容留吸毒1起、违法事实5起等违法犯罪事实,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强迫交易金额约352万元。其中,黄某华、黄某革犯罪集团共同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事实6起。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指定管辖,向阳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3日分别以被告人黄某华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黄某革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29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华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认定黄某革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革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华、黄某革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管动态
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
反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