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特别代表人诉讼30问
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为什么要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答: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什么特色?
答:(1)确定了投保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2)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3)强调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
4.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答: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
5.“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有什么好处?
答: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6.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制度有哪些?
答: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7.投保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8.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投保机构包括哪些?
答: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
9.投保机构的各自角色定位是什么?
答:目前,在试点阶段,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接受投资者委托,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10.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11.投保机构如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之后,投保机构经过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经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在法院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适格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12.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选取条件是什么?
答:(1)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2)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3)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4)投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13.投资者能否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目前尚在起步试点阶段,投资者尚不能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
14.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发布后,未被确定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投资者如何进行维权?
答:投资者可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普通代表人诉讼。
15.除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答: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非常多元,不仅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只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
16.投服中心如何确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被告?
答: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所有被处罚对象均可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被告。
17.符合什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进行权利委托?
答: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服中心决定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会在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和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上发布《投服中心接受XXXX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说明中会依据法院公告列示投资者范围,在列示范围内的投资者可以申请。
18.投资者的申请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答:投资者范围援引自法院发布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19.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怎样进行申请?
答:注册登录中国投资者网,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指定材料,并在网上初步审核通过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服中心寄送证据材料原件。
20.投资者是否需要承担诉讼律师费用?
答: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费用。
2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诉讼费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22.征集阶段未进入50人的投资者后续如何维权?
答:如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50人,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
23.投服中心征集阶段,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请进行权利委托?
答: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具有同等权利,都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进行权利委托,但是目前阶段因身份识别系统技术所限,仅限于自然人投资者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如适格机构投资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24.如不想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应怎么办?
答:适格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但都需向法院提出:(1)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提交退出申请,(2)诉讼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调解方案仍不认同的,可提交退出申请。
25.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多长时间能出结果?
答: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将经历一系列诉讼活动,多长时间出诉讼结果无法确定,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和投资者获赔。
26.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一定会胜诉?
答:任何案件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前,都不能绝对保证必胜无疑,特别代表人诉讼也不例外。
27.特别代表人诉讼胜诉后投资者是否一定会获得赔偿?
答: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28.针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投保机构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答:依照“追首恶”理念,投保机构在启动代表人诉讼时,可以将受处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均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行政处罚进展适时对被告进行追加,力争在惩戒“首恶”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29.投资者怎么获知案件进展?
答:投服中心将在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及投服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发布公告,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同时,投服中心将通过接听投资者来电(4001876699)等充分了解被代表投资者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解释说明等工作。此外,也可向管辖法院了解案件进展。
30.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容易产生滥诉问题。而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由公益性投保机构主导,且以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为前提,不会产生滥诉问题。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