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由此可见,居间人的居间服务是指,机构或个人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并按约定收取一定报酬的业务。
期货居间新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对机构及自然人合作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之间的合作影响重大。
一、居间的合作条件
【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自然人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居间禁止行为
明确禁止居间人向客户提供交易建议及代理客户交易。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居间人的存在丰富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服务体系,缓解了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大多数期货居间人能够做到依法合规执业。但在实践中,一些期货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将其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居间人,使两者之间由居间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期货居间人利用这种信任,采取恶意炒单、侵占客户资金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信心。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要轻易将期货账户委托给期货居间人。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有较高的专业性,投资者应当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结果,并根据自身财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